申请人:德辉国际酒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落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对第76885033号“BLUE CAS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类别大量注册商标数量高达236枚,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系列商标之延续性注册,也是重要的防御性商标。争议商标是基于真实使用需求而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产品宣传图片及好评图;2、抖音宣传截图;3、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4、微博、小红书宣传截图;5、销售协议及发票;6、相关拍摄协议、发票及制作协议及发票;7、百度等搜索引擎相关情形;8、产品宣传图片;9、经销协议及门店合同以及发票;10、所获荣誉;11、维权记录等。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一并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8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伏特加酒、利口酒、威士忌、果酒、清酒(日本米酒)、烈酒(饮料)、白酒、米酒、红葡萄酒、鸡尾酒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