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5078号“磁力快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是知名的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一个业务版块,属于申请人的“磁力”系列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整体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728053号“磁力资本”商标、第27184508号“磁力互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并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档案、关于“磁力”词汇的网络搜索结果;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注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的判例、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在“广告;广告策划;商业信息代理;市场分析;组织技术展览;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文字处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依然有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表演艺术家经纪、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的现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