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长城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01746号“CSC CSC BEARING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商标驰字[2013]319号批复及第668628号CSC商标注册证、变更续展证明;第923252号CSC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续展证明、变更证明、登记信息;公司官网、公司会议室背景墙、宣传手册、产品手册、名片;产品外销合同及其使用的印章;会展现场照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江苏省重点培养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