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92969号“OAKESSENTIAL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AKESSENTIALS 69292969

阅读:67436 2025-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奥克意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拉那瓦百货商行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4日对第69292969号“OAK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护肤品和个人健康护理领域产品和服务的美国公司,“OAK …

  申请人:奥克意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拉那瓦百货商行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4日对第69292969号“OAK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护肤品和个人健康护理领域产品和服务的美国公司,“OAK ESSENTIALS”由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世界范围获得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除争议商标外,申请人名下其余35件商标几乎均为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品牌,具有一贯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申请人官网网站简介及部分产品截图;

  2、第6591378号“OAK ESSENTIALS”商标美国注册的档案打印件及翻译;

  3、社交媒体关于申请人Oak Essentials产品的介绍;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被抄袭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23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NIRMALAYA”、“BARKER WELLNESS CO”、“CORNICA”、 “DEDCOOL”、“DOLCEGLOW”、“SALONLAB&ME”、“AJARA”等多件与国外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3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关的行业中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三、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的“OAK ESSENTIALS”商标字母构成高度相近,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NIRMALAYA”、“BARKER WELLNESS CO”、“CORNICA”、 “DEDCOOL”、“DOLCEGLOW”、“SALONLAB&ME”、“AJARA”等多件与国外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名下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五、鉴于我局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3日

本文《关于第69292969号“OAKESSENTIAL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AKESSENTIALS 692929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6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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