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禹王生态食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禹王食品有限公司(变更前被申请人名义:山东禹王海产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对第42772933号“禹王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5504961号商标、第4677833号商标、第12060498号商标、第4524784号商标、第8242175号商标、第15594427号商标、第15594467号商标、第15594506号商标、第15594557号商标、第15594337号商标、第21244807号商标、第15594373号商标、第104722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电子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虾酱;虾(非活);鱼(非活);虾松;腌制海蜇;鱼制食品;虾干;加工过的海鲜;海米;加工过的鱼”商品上。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山东禹王海产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禹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由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金海路271号变更为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水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58号。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禹王宴”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虾酱;虾(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