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ERRARI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5810号“SF90 XX STRAD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闻名的赛车和跑车制造商,申请商标“SF90XX STRADALE”为申请人名下的一款车型,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具有一一对应关系。“SF”作为“SCUDERIA FERRARI (意大利语:法拉利车队)”的首字母缩写,在相关公众中已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名下有多件“SF”系列有效商标。“STRADALE”为意大利语,可译为“道路的;公路的; 街道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167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使用在第12类与汽车相关的商品上不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2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简介;中国商标局认定申请人的“FERRARI”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2013-2022年申请人Brand Finance品牌排名中文报道;国家图书馆关于2018-2023年1月期间“FERRARI”的国图检索报告;申请人官网关于“SF90XX STRADALE”车型的相关介绍;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名下部分“SF”系列商标档案;在线意大利语字典关于“STRADALE”含义的解释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由非同质化通证(NFT)认证的实体汽车、小汽车、赛车、跑车、运载工具;由非同质化通证(NFT)认证的汽车、赛车、跑车、陆、空和水用运载工具的实物结构零部件,即马达、引擎、车身、底盘、引擎罩、座椅、方向盘、汽车仪表板、门、门把手、转向信号装置、保险杠、挡泥板、后视镜、窗户、挡风玻璃、刹车、油箱、油箱盖、运载工具用喇叭、车轮、车轮轮辋;由非同质化通证(NFT)认证的汽车、赛车、跑车、陆、空和水用运载工具的实物备件和实物附件,即座椅套、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方向盘套、专用仪表板罩、行李舱盖、内饰、内装饰品、遮阳挡、遮阳板、头靠、扶手、滑雪板架、雪茄打火机、行李架、座椅软垫、风挡刮水器、天窗、烟灰缸、玻璃杯架”商品不被我国所接受,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前述商品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