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辉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37099号“哈萌宝贝 CUTE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其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79104号“a cute baby及图”商标、第11262574号“baby cute”商标、第30588100号图形商标、第13070907号图形商标、第17655029号“昱臣 yuChen及图”商标、第22373771号“超宝儿 CHAOBAO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各引证商标均已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护垫;婴儿尿布;兽医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纸巾”、“婴儿尿布”、“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似,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特征、视觉效果、所指事物等方面相似,若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