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022692号“Black Pear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ack Pearl及图 78022692

阅读:76698 2025-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22692号“Black Pear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85279号、第57491003号、第38421172号、第41505619号、…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22692号“Black Pear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85279号、第57491003号、第38421172号、第41505619号、第62834803号、第30359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被吊销且未对引证商标进行权利移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虽然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其结果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仍将引证商标六列为比对对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Black Pearl”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显著识别英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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