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22330号“黑珍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09750号、第32854476号、第67139952号、第54985279号、第30198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汉字“黑珍珠”及英文“THE BLACK PEARL”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发放优惠券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网站流量优化”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发放优惠券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