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ANDRO ADER 76229958

阅读:108696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桑德罗安蒂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熙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桑德罗安蒂对被异议人莆田熙宥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29958号“SANDRO AD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桑德罗安蒂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熙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桑德罗安蒂对被异议人莆田熙宥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29958号“SANDRO AD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NDRO AD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项链(首饰);手镯(首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154776号“SANDRO PARIS”、第57937416号“SANDR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戒指(首饰);项链(首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字母部分“SANDRO”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29958号“SANDRO AD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ANDRO ADER 762299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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