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小民哥 75566029

阅读:64828 2025-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小民哥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小民哥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6029号“小民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小民哥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小民哥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6029号“小民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民哥”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831232号“民”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522510号“民牌及图”、第50540428号“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鸡尾酒;白兰地;威士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6029号“小民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小民哥 755660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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