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贝蕾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日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2日对第76392968号“NUOOVIE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健康卫生护理领域的领导者,“HUGGIES”及“好奇”是其独创并率先在婴儿尿裤领域中使用的标识。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07424号、第9045547号、第18126696号、第18908804号、第60185460号“HUGG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知名度和发展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中国公司介绍及参加公益活动证明;品牌介绍;注册信息;相关决定、裁定;国图相关检索报告;相关宣传使用材料;荣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并无恶意。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并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其他意见与前述申请理由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相关不予注册的决定等。
由于上述申请人质证过程中的新增条款以及证据未对裁定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我局不再对此组织质证。特此说明。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7月28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护垫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GEOO.ON”、“HUOOVIEMS”、“NUGGVINES”、“UK.HUOOVIEMS”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结合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