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猫仕 75143408

阅读:97083 2025-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爱马仕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武才 异议人爱马仕国际对被异议人卢武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43408号“爱猫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猫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

  异议人:爱马仕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武才

  异议人爱马仕国际对被异议人卢武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43408号“爱猫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猫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养宠物窝;饲料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80990号“爱马仕”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软木塞;未加工或半加工的动物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81029号、第14581028号“HERMES”商标,第15469380号、第15469379号“HERME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0类“宠物靠垫”、第21类“喂料槽”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皮包、钱包、手提包、服装”商品上的“HERMES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3408号“爱猫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猫仕 751434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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