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爱马仕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武才
异议人爱马仕国际对被异议人卢武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21525号“爱猫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猫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宠物服装;宠物狗用雨衣;宠物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6601号、第14580993号“爱马仕”商标,第4932845号、第14581031号“HERMES”商标,第1708652号“HERME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宠物服装;秣囊(草料袋);野营手提袋;皮线;猎物袋(打猎用具)”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皮包、钱包、手提包、服装”商品上的“HERMES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1525号“爱猫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