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东方澳龙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12064号“东方澳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83029号“澳龙”商标、第12098189号图形商标、第10515012号“今正科技 NUSTANDARD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0550783号“今正康健 NUSTANDARD HEALTH及图”商标、第10550712号“今正康健 NUSTANDARD HEALTH及图”商标、第39521670号“龙天下系 LONG XI TIAN XIA及图”商标、第65820125号“龙盛经纬及图”商标、第1002788号“东方龙及图”商标、第3188407号“东方龙”商标、第13067253号“东方龙”商标、第47123810号“东方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六、十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广告合同及物料、参加的行业展会的合同及现场照片、相关的媒体报道、广东省商标协会2020年出具的“东方澳龙+图”商标估值为1436.92万元的证明文件、“东方澳龙及图形”商标入选《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证明文件、商标商品销售地域范围情况及部分省份销售发票、中国兽药协会出具的产品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排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决定在“杀螨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消毒剂“商品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人用药;减肥茶;医药制剂;中药袋;空气净化制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卫生巾;牙填料;消毒剂”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经我局审理决定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至十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医药制剂;消毒剂;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婴儿奶粉;空气净化制剂;杀虫剂;卫生巾;牙填料”、“蜂胶;食品用糖蜜;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基于在先商标的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