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雅如
委托代理人:四川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77774号“PEACH&PEA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03011号“PEARL&PEACH”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