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鹤峰县笃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宇
申请人因第50160248号“屏山印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696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69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供销合同、商标授权加工委托书、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白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原创品牌标识,一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有效的宣传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2、新大新超市供销合同及补充协议;3、商标授权加工委托书;4、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4年7月2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白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证人证言,在缺乏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2未有发票佐证合同确已履行;证据3仅能证明“屏山印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4为单方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