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一宁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一宁建筑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096554号“一宁居YININGJ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76969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W07696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建筑领域的研究;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店室内设计;建筑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其商标权利不容侵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合法有效地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宣传图片;2、官网截图;3、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及合同;4、视频号宣传材料及合同;5、小程序宣传证据;6、合同、发票;7、软件著作权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4年1月25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建筑领域的研究;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店室内设计;建筑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室内装饰设计”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据2至6所体现的是“防水代工”、“堵漏修缮”等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有所区别,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证据7仅为“一宁清分软件1.0”等软件的权属证明。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室内装饰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