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163290号“乐高快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乐高快装 17163290

阅读:192604 2025-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成品木业型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63290号“乐高快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680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成品木业型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63290号“乐高快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680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68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回单、授权书、荣誉证书、装饰合同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室内装饰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复审服务上。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或原件):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2、广东乐高快装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及营业执照;3、经营场所前台位置照片;4、经营场所门店玻璃照片;5、名牌产品证书;6、2018年广东省行业类名牌产品名单;7、惠州市博罗县政府公开信息;8、业务收款回单;9、商标使用许可协议;10、“刘秋香”在职证明及付款凭证;11、广东华宁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及营业执照;12、工程项目照片;13、装饰工程合同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惠州市成品木业型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学”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将名义变更为广东成品木业型材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4年3月27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工程学”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为主体资格证明;证据3、4、12均为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无法单独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证据5、6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7、8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9至11仅能证明其授权他人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13的合同均没有发票予以佐证确已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

本文《关于第17163290号“乐高快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乐高快装 171632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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