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726516号“宵合 XIAOH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宵合 XIAOHE 46726516

阅读:172554 2025-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文娟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司莱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726516号“宵合 XIAOH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6661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666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文娟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司莱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726516号“宵合 XIAOH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6661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666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网络平台店铺宣传及评价截图、配送单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饭店商业管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实地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并未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龙泉驿区宵合西餐厅营业执照;2、美团平台相关评价截图及店铺信息、入驻抖音的相关资质信息、合同协议、账户开票详情、核销明细;3、发票、购物小票、快递单、店面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4年1月24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授权他人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2、3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

本文《关于第46726516号“宵合 XIAOH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宵合 XIAOHE 467265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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