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临沂亿顺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通亿顺隆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995213号“亿顺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2740号决定,于2024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 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2月01日至2024年0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防事故用手套”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经连续三年未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该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客户专用回单(光盘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如东亿顺隆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上。经名义变更,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为原撤销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事故用手套;耐酸手套;工业用防X光手套;潜水员手套;防护面罩;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救生带”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体现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销售合同向他人实际销售“防事故用手套”商品,且有发票佐证合同实际履行,在合同中明确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因此,综合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对防事故用手套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用石棉手套;耐酸手套;工业用防X光手套;潜水员手套;防护面罩;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救生带”商品与防事故用手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