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88040号“Coigo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oigore 22788040

阅读:70828 2025-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志明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顶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对第22788040号“Coigo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针对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

  申请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志明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顶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对第22788040号“Coigo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针对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摹仿抄袭,且销售的产品包装、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产品高度近似,具有攀附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二、申请人为世界知名的日用消费品公司,其在先注册的“高露洁”和“COLGATE”系列商标具有极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曾多次被认定为牙膏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应受到特殊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和抄袭。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摘页;2、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3、在先裁定书、行政处罚书、判决书;4、高露洁公司百度百科介绍;5、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6、相关合同、发票;7、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纳税证明;8、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9、所获荣誉证书;10、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品牌介绍;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存在《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知名品牌的保护应当有边界,不能无限扩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亦非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摹仿和抄袭。申请人所述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询,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系成华区邓志明商贸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是“销售:牙膏、化妆品、清洁用品”。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8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6件“玄药百草”商标以及“云药三七花”、“高齿白GAOCHIBAI”、“洁伢士”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Coigore”与申请人在“牙膏”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COLGATE”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难谓巧合。且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为牙膏行业从业者,名下有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6件“玄药百草”商标以及“云药三七花”、“高齿白GAOCHIBAI”、“洁伢士”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在使用“Coigore”商标时使用与申请人商标配色相近的配色,难谓善意。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高露洁”和“COLGATE”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高露洁”和“COLGATE”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由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将第1413165号、第66810660号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并未就上述商标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

本文《关于第22788040号“Coigo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oigore 227880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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