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叁仟万影视文化(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淘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86301号“黑伊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黑”代表了神秘、深邃以及力量,象征品牌所追求的深邃与力量感,“伊甸”取自圣经中的伊甸园,代表美好、和谐,寓意品牌传达给消费者的一种纯净、美好的生活理念。“黑伊甸”展现了品牌独特的个性,又传递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使人联想到“黑色伊甸园”,该文字多用于犯罪题材的影视剧,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