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福保
委托代理人:河北虹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东正大(江苏)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道可特(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对第9322031号“华东正大HUADONGZHE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并未进行变更,可见,其并未将商标投入到实际的市场使用。二、争议商标中“正大”一词指向“正大集团”,消费者看到争议商标会认为其与“正大集团”存在联系。故,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误认。三、争议商标中“华东”二字为地区用名,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产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华东正大”作为商标使用明显缺乏显著性,不具备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四、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并非出于使用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截图;相关决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恶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不使用”“恶意注册”;案外人的业务并不涉及被申请人所处的空调通风行业,相关公众不可能对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整体上显著性强。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分公司企业信息;相关使用材料;官网截图;所获荣誉;审计报告;中标业绩相关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4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通风柜等商品上。2025年1月10日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华东正大(江苏)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争议商标于2024年10月18日被本案申请人曾福保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后由本案被申请人提起复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尚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前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01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二、争议商标整体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不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三、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