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建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信诚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必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9日对第8042992号“蓝蜜蜂 BLUE BE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姚必胜”受让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系恶意囤积商标,且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销售页面、订单信息、产品图片、订货单等作为答辩证据。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尼尔森(亚太)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0年2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应2001年《商标法》中并无相关规定,且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对申请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虽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但争议商标于2020年2月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早于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页面、订单信息、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真实使用了争议商标,并且申请人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以及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不正当行为。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请求依据2019《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提出具体的引证商标,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