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纺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慧知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邦远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对第64443912号“慧医帮 HUIYIB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其名下商标大量分散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已经过使用,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线上平台页面截图、门诊登记卡、活动照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芜湖激胜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医院;园艺;按摩;配镜服务;理疗;护理院;动物清洁;卫生设备出租;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争议商标于2023年12月转让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