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素心香学企业管理(海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被申请人:宁乡湘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64014743号“素馨香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恶意明显,其存在恶意模仿行为,与知名企业北京一轻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素馨”形成近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素馨”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故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混淆市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及《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或恶意模仿的目的,“素馨香学”商标是基于自身企业发展和品牌建设的合理需求。“素馨香学”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及所传达的品牌理念上与“素馨”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对商品来源及质量的混淆误认的情形。被申请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欺骗商标审查机关或误导公众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我局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香料;香薰藤条;熏香制剂(香料);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麝香(香料);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用香料;香皂;祭祀用香”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原则性规定,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