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64107号“米·伊林十万个为什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米·伊林十万个为什么 63964107

阅读:114343 2025-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云南心思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1日对第63964107号“米·伊林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770859号…

  申请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云南心思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1日对第63964107号“米·伊林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770859号“十万个为什么”商标、第58396434A号“十万个为什么”商标、第17085619号“十万个为什么 100000 Wh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知名商标的知名度,足见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十万个为什么》图书编纂及出版历史、期刊许可证;2、科普文章;3、参展材料;4、荣誉证明;5、媒体报道;6、“米伊林”相关介绍;7、类似情况商标案例;8、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基于真实使用的需要申请注册商标,并无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恶意,在注册过程中也未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异议审理于2023年4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印刷出版物、书写工具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米伊林十万个为什么”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十万个为什么”,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印刷出版物、图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写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书写工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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