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亿亿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91872号“亿亿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16086号“亿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