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049790号“SORBER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ORBERG 78049790

阅读:59748 2025-08-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索尔伯格私人公司克里斯蒂娜伊万,多萝塔汤玛斯卡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49790号“SORBE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92548号“SORBE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索尔伯格私人公司克里斯蒂娜伊万,多萝塔汤玛斯卡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49790号“SORBE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92548号“SORBE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1910号“SOR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臆造性,经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相关异议理由、贸易往来文件及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ORBERG”与引证商标二“SORBER”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绝缘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包装用塑料膜;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绝缘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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