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壹得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02343号“新祥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208号“祥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审查,决定在“糕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酱油;醋;糖果;调味品;豆鼓”商品上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7月13日第1943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糕点”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