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诺瓦空间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忠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21522号“凹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507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