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轩玺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世土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对第69590756号“相思茉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870251号“茉寻 Mox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于2016年在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等平台经营服装店铺,申请人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申请人在抖音、淘宝店铺开设平台截图;相关案件判决文书;合作合同及相应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密切关联商品。考虑到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其近似难谓巧合。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