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568651号“海轩好太太HAIXUANHAOTAIT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海轩好太太HAIXUANHAOTAITAI 17568651

阅读:119909 2025-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金斯特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68651号“海轩好太太HAIXUAN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537号决定,于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金斯特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68651号“海轩好太太HAIXUAN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537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部分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部分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淋浴热水器;浴霸”商品上继续有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在“淋浴热水器;浴霸”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一直持续使用,且由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搜索结果可知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淋浴热水器;浴霸”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授权书;2、线上店铺销售推广证据;3、销售发票及截图;4、线上店铺销售订单。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线上销售店铺经营者并非被申请人,发票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线上销售订单显示商标并非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淋浴热水器;浴霸”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云云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1类“淋浴热水器;浴霸;燃气炉;电压力锅(高压锅);风扇(空调部件);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暖器;电炊具;冷却装置和机器”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24年11月25日我局作出决定,部分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淋浴热水器;浴霸”商品上继续有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本案复审商品范围:淋浴热水器、浴霸。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浴霸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他人使用的事实;证据2-4可证明其实际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淋浴热水器商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淋浴热水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浴霸商品与淋浴热水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申请人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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