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HÜTTENES-ALBERTUS CHEMISCHE WERKE 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海天激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38035H号“HA”商标(第7类,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89501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8950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7类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第7类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由其中国关联主体在核定使用的冒口(机器部件),即铸件总成部件,尤其是发热和绝缘嵌入式冒口和绝缘冒口套相关商品上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第7类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及其中国关联主体和相关产品的简介;
2、上海欧区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欧区爱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3、声明书;
4、产品购销合同、年度采购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订货合同及发票若干组;
5、《铸造工程》宣传合作协议;
6、《铸造工程》刊物的相关文章;
7、《铸造技术》杂志广告协议;
8、《铸造技术》刊物的相关图片;
9、广告合同单及相关图片、文章等材料一组;
10、相关参展合同及相关展会场景照片等材料一组;
11、相关微信公众号上的内容截图;
12、相关产品实物照片;
13、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相关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在第7类冒口(机器部件),即铸件总成部件,尤其是发热和绝缘嵌入式冒口和绝缘冒口套等商品上获得复审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1月7日。
2、本案在撤三阶段为网上申请的案件,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提交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回文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
我局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表明,申请人的中国关联主体上海欧区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指定期间,向不特定第三人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冠以“HA”商标的冒口商品,已经使得复审商标在市场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冒口(机器部件),即铸件总成部件,尤其是发热和绝缘嵌入式冒口和绝缘冒口套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7类铸造业用机械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冒口(机器部件),即铸件总成部件,尤其是发热和绝缘嵌入式冒口和绝缘冒口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第7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均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