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心思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774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36770859号“十万个为什么”商标、第17085619号“十万个为什么 100000 Wh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将科普作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可见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十万个为什么》图书编纂及出版历史、期刊许可证;2、科普文章;3、参展材料;4、荣誉证明;5、媒体报道;6、“米伊林”相关介绍;7、类似情况商标案例;8、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9、其他证据材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6类“杂志用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书籍;印刷出版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图画;文具;书籍;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图画;文具;书籍;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6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印刷出版物、书写工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不予注册决定认定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仅针对不予核准注册的部分商品进行审理,即本案的审理范围为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图画;文具;书籍;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米伊林十万个为什么”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十万个为什么”,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文具、图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