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97506号“阿赛优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赛优多 58197506

阅读:77545 2025-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成亮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对第58197506号“阿赛优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农药行业领军企业,在农药、肥料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549374号“…

  申请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成亮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对第58197506号“阿赛优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农药行业领军企业,在农药、肥料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549374号“优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13762号“优多 YO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912798号“优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918473号“优多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所获荣誉;2、申请人宣传证据;3、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商品上,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海藻(肥料)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由中文“阿赛优多”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优多”、引证商标四“优多智”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明确具体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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