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兰西艺术院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凯元会展旅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67234478号“MONY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已故法国画家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简称“莫奈(MONET)”,被誉为“印象派领导者”,是印象派代表人物和创始人之一,莫奈(MONET)及其同名商标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二、申请人是莫奈(MONET)全部遗产的合法继承者,是“莫奈/MONET”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服务与已故法国著名画家莫奈(MONET)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四、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已故法国著名画家莫奈(MONET)姓名/商标的恶意,这种行为严重超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百度百科上关于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的介绍;2、2007-2021年中国网络媒体对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及其作品的报道;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克劳德莫奈/CLAUDEMONET”的《检索报告》;4、在先决定书、裁定书;5、关于申请人继承克劳德•莫奈(CLAUDE MONET)全部遗产的官方文件;6、申请人名下商标的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博物馆设施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该条款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一般情况下不易被识别为用于描述提供博物馆设施等服务的来源等特点的词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会对消费行为产生误导。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