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长治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健洋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第58798543号“SXI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20+件,包含近20个不同的商标名称,其中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了近20件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范围。综上,被申请人存在恶意囤积商标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SXIN”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在市场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三、被申请人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恶意抄袭抢注他人在先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照片、网络宣传截图、门店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在第25类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游泳衣;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5月7日的第1790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2年5月6日。争议商标现处于撤销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SXIN”作为商标在游泳衣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