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04150号“quattr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quattro G1504150

阅读:129484 2025-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AUDI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504150号“quattro”商标(第21类,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9237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AUDI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504150号“quattro”商标(第21类,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9237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923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1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21类上的使用证据部分有效,故复审商标在第21类“1.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2.烹饪用具和餐具(刀、叉、匙除外);3.梳子和海绵;4.刷子(画笔除外);5.制刷材料;6.清洁用具;7.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被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了相关发票形式的外文材料及摘译若干组证据。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以纸件形式提交了与其撤销复审阶段所提交证据形式基本相同的相关发票形式的外文材料及摘译若干组证据。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等商品上获得复审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本案涉及的复审商品为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烹饪用具和餐具(刀、叉、匙除外);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七项商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形式的外文材料及摘译本质上属于自制证据,且上述证据本身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市场中在其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等复审商品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即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04150号“quattr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quattro G150415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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