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瑞云水务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邛崃市瑞云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瑞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78324号“瑞云RU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78316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清税证明可知,复审商标所有人即原撤销被申请人邛崃市瑞云水业有限公司已被准予注销登记,且申请人与原撤销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并协议,约定由申请人通过吸收合并原撤销被申请人的方式完成原撤销被申请人注销,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同意转让证明、声明书,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同意将本案复审商标转让给申请人。综上,我局对申请人承继本案相关主体地位并参加后续评审程序予以认可,故其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2、本案复审商标有效期届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续展申请,现已丧失专用权。据此,本案已不存在审理基础。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