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131838号“菜鸟驿站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菜鸟驿站及图 14131838

阅读:104129 2025-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31838号“菜鸟驿站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89700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31838号“菜鸟驿站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89700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21年04月22日至2024年0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菜鸟驿站”是阿里巴巴菜鸟旗下的数字社群生活服务品牌。“菜鸟驿站”是申请人核心业务,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持续使用。其中,复审商标在“保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金融服务”复审服务上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在“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是对“菜鸟驿站”的防御保护,所以其有合理、善意的不使用依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目的存在恶意之嫌。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部分介绍及荣誉;

  2、“菜鸟”相关宣传推广证据;

  3、关于“菜鸟驿站”的部分介绍及报道;

  4、申请人名下“菜鸟驿站”商标档案;

  5、菜鸟驿站官网页面;

  6、菜鸟驿站公众号、视频号;

  7、“菜鸟驿站”相关推文、报道;

  8、菜鸟驿站抖音官方账号;

  9、菜鸟驿站部分店铺照片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或非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均为自制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2017年11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保险”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指向“菜鸟驿站”快递等相关服务,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是复审商标在“保险;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且申请人所称复审商标在“艺术品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是对“菜鸟驿站”的防御保护之主张,不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

本文《关于第14131838号“菜鸟驿站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菜鸟驿站及图 141318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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