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士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81785号“嘉士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34764号“嘉士伯 JIASHIBO”商标、第30449779号“嘉士伯”商标、第30442001号“嘉士伯 JIASHIBO”商标经撤销复审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均见1942期《商标撤销公告》),第54451322号“嘉士伯”商标经无效宣告审理裁定被宣告无效(1926期《宣告无效公告》),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