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尼柏客服饰(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18153号“优客定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02698号“优客”商标、第28167603号“优客工场 UCOMMUNE及图”商标、第28502431号“优客工场 UCOMMUNE及图”商标、第28049551号“优客工场 UCOMMUNE及图”商标、第28167602号“优客工场 UCOMMUNE及图”商标、第28502511号“优客工场 UCOMMUNE及图”商标、第32910136号“优客超市 NEWCORE及图”商标、第8833435号“优客”商标、第55279242号“优客舍”商标、第13769565号“优客”商标、第17293014号“优客工场”商标、第19349465号“优客工场”商标、第22078630号“优客工场 UR 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十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引证商标十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六、十三处于注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四至五、七至十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因引证商标三、六、十三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