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阜前方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77105号“爱前方家庭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6207号商标、第18726049号商标、第36770882号商标、第141716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最终是否续展注册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