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瓒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对第75308602号“瓒赫消消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及其旗下关联公司,在国内外拥有广泛的客户群,在行业排名中位列前茅,“开心消消乐”及其简称“消消乐”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8446983号“开心消消乐”商标、第18446967号“消消乐”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2、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使用授权协议;3、申请人官网关于乐元素介绍资料;4、《开心消消乐》游戏介绍资料;5、乐元素签署的 “开心消消乐” 部分运营合同;6、乐元素签署的部分“开心消消乐”广告发布合同,电视剧、电影植入等合同;7、开心消消乐”获奖证书、奖杯;8、乐元素及开心消消乐游戏在行业内的数据排名及公益活动资料;9、在先判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己独特构思的商标,具有特殊的寓意。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广泛宣传和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合理,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瓒、赫、消、乐”的释义;2、“消字号”百度百科、“消法”医学术语百度百科截图;3、美团看病买药关于带“消”字药品截图;4、《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关于商标近似审查的例外情况;5、产品实物照片及海报;6、参加行业展会发票、汇款单及合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5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冷敷贴、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文字“瓒赫消消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开心消消乐”、引证商标二文字“消消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冷敷贴、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