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凡市珠江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烛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9日对第63212107号“新月同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23456号“新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市场上流通多年,具有一定的客户源,二者若同时出现在市场上必然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的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新月”的产品实物图、销售票据、产品检验报告;
2、申请人的官方网站图片及其他宣传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国内知名互联网游戏公司尚游集团旗下公司。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仅在0912群组构成类似,其余商品均不类似。同时考虑到被申请“新月同行”在游戏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一看到争议商标将直接联系到被申请,争议双方商标完全可以进行有效区分“新月同行”系被申请独创的游戏产品名称,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长期实际使用,已在行业内取得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注册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系;
2、《新月同行》游戏审批信息页、所获荣誉、游戏累计预约数量宣传、游戏介绍与评价;
3、“新月同行”系列商标注册证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等商品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USB线”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USB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USB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