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云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国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丁军妹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对第28940837号“市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灯具行业知名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671720号“视谱SHIPU”商标、第27592996号“视谱 SEOUFRD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混淆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销售平台及销售情况;2、国内外专利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电炊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1,争议商标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请求超过了法定期限,我局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提出的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