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林电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UNITED AIRLINES, INC.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国际注册第1529502号“UN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UNITED”为日常用语,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争议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经长期、广泛使用,已使相关公众将该商标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运输及航空服务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联航介绍页;自2003年在中国的宣传材料;2014年的宣传PPT;2016年相关活动的宣传截图;多个国家成功注册的部分包含“UNITED”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包含“UNITED”的注册商标信息页;官网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截图;2014至2024年间中国大陆地区的航班营运与销售额统计及中文摘译;2024年年度报告及中文摘译;网络宣传报道;官网预订截图;2016-2024年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报告及中文摘译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05日,国际注册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9类“人员、财产和邮件的空运;办理登机手续服务”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核定使用的“人员、财产和邮件的空运;办理登机手续服务”等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