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英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77363040号“豪天霸 食HAO TIAN B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51102号“豪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豪天”系列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豪天”系列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3、申请人广告宣传推广资料;
4、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海鲜”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4年9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腊肠; 牛肉干”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因此,争议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海鲜;水果罐头;蛋;牛奶制品;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食用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